公開平臺: | 德興市政府門戶網站 | 分 類: | 政府辦文件 | ||
發布機構: | 德興市人民政府 | 發文日期: | 2023年10月07日 | ||
標 題: | 關于印發《德興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時限: | 常年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文件編號: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07日 | |||
生效時間: | 廢止時間: |
德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德興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德府辦字〔2023〕68號
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德興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委會,大茅山集團公司,大茅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德興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23年10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德興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1號)、《上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上饒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饒府辦發〔2023〕6號)等文件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入住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等。
第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責任主體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進行劃分。責任主體承擔或委托第三方管理單位承擔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事務(以下簡稱管理人)。
(一)市住房建設保障中心牽頭負責主城區幸福家園成套住宅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保障對象為符合《德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和租賃補貼發放實施方案》準入條件的實物配租人員。負責對全市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責任主體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二)各鄉鎮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本鄉鎮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保障對象為鄉鎮政府、學校、醫院、企業等外來就業在本地無住房人員。
(三)德興高新區牽頭、工投公司具體負責園區內宿舍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保障對象為園區企業外來務工人員。
第四條 管理人承擔下列具體事務:
(一)參與公共租賃住房驗收,對保修期內出現的房屋質量問題,監督建設單位履行維修職責,保證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并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收繳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及物業費。
(四)做好入戶動態巡查,監督承租人房屋使用情況,并按合同約定糾正、處理違規違約行為。
(五)承擔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騰退房屋的驗收,保持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完好正常使用。
(六)受理公共租賃住房房屋互換、續租、退費等事項,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七)提供相應物業服務,協調化解因物業管理與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產生的矛盾或問題。
(八)接受和處理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涉及的信訪、舉報、投訴事項。
(九)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房屋入住管理
第五條 公共租賃房屋具備入住條件后,由管理人與承租人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原則上一年簽訂一次。
第六條 管理人應當會同承租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續:
(一)核對承租人身份信息和入住憑證,承租人有共同申請人的,核對共同申請人的身份信息。信息核查無誤后,收取相應的租金,辦理入住手續。
(二)取得實物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家庭或申請人由于個人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住手續的,視同自動放棄,其配租的房號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次分配。
第三章 房屋日常管理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承租人應當保證房屋僅限于承租人及共同申請人居住使用,不得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用途。
第八條 承租人在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應當按政策規定及合同約定使用房屋,積極配合管理人的日常管理、入戶巡查、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等各項工作,遵守小區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協議約定。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市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租金標準應低于同地段同檔次普通商品住房市場租金,一般不高于市場租金的70%。
第十條 租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運營、維護、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設等。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及維修、維護費用主要通過配租住房及其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的租金收入解決。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責任主體應做好租金收支平衡,不足部分原則上由各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責任主體安排列支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統籌解決。
第十一條 管理人負責對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履行合同約定、房屋結構及設施設備等情況進行入戶動態巡查,并做好巡查記錄。入戶巡查時,管理人派出的巡查人員應當佩戴工作證件且不少于2人。
第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承租人不得改變房屋結構,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設施,不得在室外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適當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自行拆除并恢復原貌,對添附物不予補償。
承租人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墻體結構、給排水、燃氣管道等設施,改動裝修格局、更換室內設備,管理人有權要求承租人在限定的時限內恢復原狀并承擔相應責任,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拒絕恢復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嚴重的,管理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相應的損失。
第十三條 承租人家庭因就業、婚姻、生育、死亡致人口變化或收入變化,可向管理人申請調整共同申請人,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重新進行住房保障資格認定,每個申請家庭每年限申請一次。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共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后,因子女成年后就業、婚姻等變化致家庭財產、收入情況變化,子女可以申請單獨退出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原家庭成員可調整保障標準繼續居住。
第十四條 承租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期間,因居住不便等個人原因,可以進行房屋互換?;Q堅持自主自愿、自行協商、主動申請、責任自負的原則。管理人設立房屋互換平臺,受理互換申請按程序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批,公共租賃住房互換后,管理人應及時更新完善相關檔案資料,未經同意,保障對象不得擅自調換所承租房屋。
第四章 房屋退出管理
第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間,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賠損失:
(一)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家庭的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
(三)轉租、轉借或擅自調換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的;
(四)合同期滿,未重新簽訂續租合同的;
(五)擅自改變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六)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七)租賃期內,承租人已離開或遷出行政區域內,未實際居住公共租賃住房的;
(八)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或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經催告仍不繳納的;
(九)破壞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或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公共租賃住房規章和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終止或被解除后,承租人應當將所承租房屋在15日內退還管理人。承租人退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設備完好,不能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二次分配。承租人退還公共租賃住房時,應當配合管理人驗收房屋設施設備,核實水、電、氣表讀數及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結清租住期間各項費用后,交還鑰匙、電卡、水卡等相關物品。
第五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情況,依法接受紀委監委、社會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共租賃住房后期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核查并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在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管理工作中,各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德興市住房建設保障中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國家、我省和地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予以施行,之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